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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散货船操作导则

作者:小9直播体育app电视版下载    来源:小9直播电视版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1 01:09:26    浏览量: 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于2021年9月1日生效施行,《海上交通安全法》与时俱进,内容更加全面,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条,对于船舶管理相关的内容主要提及如下几方面:中国籍船舶的登记与注销;安全管理体系、保安计划与海上劳工公约在船执行,中、外籍船舶在中国水域的安全航行、停泊与安全作业规定;海上搜寻救助与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船舶监督检查与检验;船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处罚法律责任。新法新增8项法律制度,充实完善6项法律制度。加大了对海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责任追究。那么作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就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管理水平,适应市场和营运环境发展的需要,为船舶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体系。

  通过阅读学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感触良多,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船舶海上安全操作是根本,基于新法的各条款,仅就国际散货船舶管理与安全操作和常见的海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做一简单阐述,详细的细节内容有所扩展。

  1.船舶以及关系到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按照行政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申请船籍国登记,取得相关法规证书,在其船舶检验证书标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

  2.安全管理体系、保安计划以及劳工公约履约手册在船良好运行,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船舶保安证书和国际海事劳工证书,这就要求船员做好在船培训,熟悉相关体系和手册,认真按照程序操作,做好船舶工作的记录并保持存档;船舶还应当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记录簿等航行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真实、及时记录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以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的重要事件,并谨慎保管相关记录簿,船岸共同努力确保安全管理体系、保安计划、国际劳工手册的良好运行。

  3.船员也要了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责任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船长和管理公司要确认本船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4.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影响并改变世界格局,对航运界的影响也是异常严重,各种船舶发生新冠疫情感染的案例屡见不鲜,作为船舶管理公司和船舶的疫情防控压力慢慢的变大,为了船员健康,管理公司要制定相应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程序,做好岸基支持,船长确保所有船员熟悉该程序,一经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的,船长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报告公司和主管部门,考虑到船舶生活空间相对闭塞,其他船员也要进行一定的防治。作为国际船员,更要懂得国家应急机制,关键的时候知道怎么联系和处理紧急事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了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了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船员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船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馆、领馆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5.船舶在中国海域要按时接收航行警告,了解最新的天气、海况、潮汐信息,及时来更新航用船舶图书资料与海图,了解最新的影响船舶操作的信息,尤其是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以及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航行中避免驶入禁航区和养殖区,依规定报告船舶动态,加强瞭望关注工程标识专用航标,抵离港前与当地代理保持密切沟通,配合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当地港规。

  6.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主要是针对船用GMDSS设备,VHF话台转接,中高频的单边带以及C站的电传、邮件最好通过中国相关电台(站)进行转发,而我们船上目前使用的VSAT/海卫通以及铱星设备,不属于GMDSS设备,按照目前要求不适用于本条款;对于海上无线电台识别码(MMSI),任何单位或船舶不得违反规定串用或盗用他船的MMSI,影响海上搜球的身份识别和协调。

  7.船员要始终秉承良好船艺,在海上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其他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

  8.作为外籍散货船舶,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所以,对于船长在上述海域或者港内,船舶动态要保持与公司和代理的密切沟通,任何船舶动态的改变或者影响船舶动态的操作,救生放艇演习等,都要提前与当地海事主管机构或者代理确认报备,如果不需要引航,也要经过代理确认比较好,代理会与有关部门适时沟通与申请。被引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登离装置,并保障引航员在登离船舶及在船上引航期间的安全,作为船长要始终关注船舶任何时刻的航行安全,引航员引领船舶时,不解除船长指挥和管理船舶的责任,无论是船长还是当值驾驶员,在船舶引航期间,务必配引航员做好引航服务,并监控其操作的安全性,结合船舶真实的情况,做好相关提醒工作。

  9.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充足的富余水深,特殊水域,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船员要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会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如果必须,建议提前报告船长,采取安全措施。

  船长在船舶开航前要确认船舶适航,证书在船,货物适载,货物相关文件在船,并针对航次计划做好风险评估,落实相关安全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中国沿海水域是很复杂的环境,为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海上通航环境,规范船舶通航秩序,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各海事主管当局采取并制定相关措施,浙江海事局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了浙航通(2021)0003号《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调整通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正式实施,优化调整后,浙江沿海15条主要公共航路呈“三纵六横”格局,沿海航行船舶要关注;开渔季节,渔船密集水域分布较广,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公司和船长务必加强海事案例培训,认真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切实汲取教训,掌握渔船种类、撒网型号和活动规律,探讨正确避让渔船的措施,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10.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轮驾驶台团队务必重视本条内容,强调VDR数据的保存,如果有事故发生,及时保存数据,选择正真适合保存时长,主管机关调取数据之前,严禁公司和船员修改或者读取数据,检察官调查问话的时候要注意合理回答;关于AIS,按时进行检查静态和动态数据,保持常开状态,如果关闭,需要记录关闭时间和位置,做好备注,打开时间位置也要适时记录,抵离港和在港期间尤其要注意AIS动态数据的及时更新。

  11.对于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外籍船舶航行中在抵达中国领海前或许会收到代理转发的要求报备的邮件,不要着急,只要发邮件给代理,仔细陈述本轮的规范和载运货物信息即可,详情代理会跟海事局报备。那么第五十四条的内容如下:

  令和监督。如下是海事局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报告网页:网址是,能了解一下。

  12.船舶载运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散货船,主要是做大宗干质散装货物的运输,如:铁矿石、煤炭、粮谷、化肥、水泥、铝矾土和磷矿石等常规货物的装卸操作,也可兼装件杂货或者钢材、大件货等,但是对于煤炭和A类货,船长和大副要参考«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和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程序,根据相关要求制定装运煤炭以及A类货等高风险货物的应急程序;对于散货船装运件杂货,就要求按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做好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大副做好«货物系固手册»的学习培训,切实执行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配合港口船长,监控件杂货装载和绑扎情况。随着“一带一路”经济的带动,慢慢的变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推进世界经济发展,尤其是以韦立国际集团为首的赢联盟,开发几内亚铝土矿,同时带动并发展当地经济和基本的建设,韦立船队开创了大型散货船装载件杂货和集装箱的先河,往返中几两地,这个更需要后续船级社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制定«货物系固手册»,核算船体结构与强度,结合船舶实际建模制定装载甲板货工况并送船级社审核,更新配载仪软件,在船船员在装载件杂货过程中严格执行«货物系固手册»要求,确保装载、运输、驳卸的安全。

  13.具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散货船,也可以装运证书列明的危险货,及时跟发货人索要货物信息,参考«国际违规»(IMDG Code),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急救等应急设备和器材。抵离港期间与代理保持顺畅沟通,报备海事管理机构,严格落实装卸方案和作业区域,获得各方许可文件;航行中做好相关管制水域的报备工作。

  14.船长的责任在安全管理体系中都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再强调几点:(1)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长有权独立做出决定;(2)为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其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3)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的,船长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4)作为船长,还应该明确知道外国籍船舶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状况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面对上面讲述的情况,同时船长保持与公司和代理的密切沟通,代船长转发有关信息给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

  15.关于海上搜寻救助,船舶管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应急计划»中有详细的陈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着重强调几点:(1)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中国领海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海上搜救中心作出,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2)船舶及人员在海上遇险或者近距离获悉海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不得瞒报、谎报海上险情,除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导程序报告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3)各位船长船员要熟悉中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线。在海上,船舶若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海难事故或遇人员落水、突发疾病需要救助,就可拨打12395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于船舶及船员的违法处罚力度大幅度提升,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新法从处罚案由、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处罚额度4方面对海事处罚作了调整,新增了17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针对散货船,对于新增的13项处罚条例加以重点说明。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应按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针对韦立船队部分有双重载重线的船舶,船长务必管理好本船载重线(load line)证书,每次只能公示一个载重线(load line)证书,并且与船中两侧用白色漆标识出的载重线标志一致,另一个载重线(load line)证书不能放置与船舶证书夹中,而是另外单独存放。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是指船舶定位、导航、授时、通信和远程监测等为船舶、海上设施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4.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切勿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船长抵港前务必与代理保持密切沟通,获得最新的安全航行信息及港外养殖区分布,按时接收航行警告,获得最新的影响正常航行的信息,并通知二副做好航次计划的标识提醒。

  5.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尤其是利用VHF聊天,放音乐,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沟通;海上航行期间,保持VHF16频道的认真值守,以及指定水域专用频道的值守。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针对此条款重要提示:请参考本文第一部分第10条内容,无论是船员还是船舶经营人、管理人都不能随便通过任何方式复制VDR数据,拆解设备,设备故障马上报告公司,由公司安排修理,如需要申请船旗国免除和岸基修理并检验。

  7.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不管是商船还是渔船,穿越航道的时候要按照避碰规则的要求择机穿越,不能影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严禁航行中抢越他船船艏造成紧迫局面;船舶航经河道、狭窄水道等建有桥梁的水域,务必航次开始前,就要查阅资料或者沟通代理了解桥梁的允许空高,合理控制吃水和航速,避免本船空高超过桥梁的通航尺度。

  8.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船舶不要在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超码头等级的泊位及作业区域停泊操作;如果装运危险货物,需要征得海事主管机关的同意。

  9.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十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10.从事可能会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从事可能会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对于散货船来说,从事演习、试航、水检、清理污底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通过当地代理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获得相关许可才能够直接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风险评估程序,采取对应安全措施。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抵离中国港口,务必与代理保持密切联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当地港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12.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装运危险货物必须要按照正规渠道做申报,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货物危险特性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要随船携带。散货船舶如果没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自然不能装载危险货物,船长务必重视这一点,合理合法的装载货物,尤其是件杂货和集装箱运输。

  13.相关的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

  针对此条款的重要提示:安全管理体系中有关于外部检查程序的要求,了解详细备检、迎检信息,着重强调:船舶应该努力积极的配合港口国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保证与检察官顺畅沟通,同时与管理公司各主管保持对检查的同步信息交流,确保检查的顺畅进行。

  船舶在海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处理不当会对船舶和船员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沿海水域是海上交通事故多发区,沿海航行的风险性高,尤其是渔季,应当引起驾驶人员的格外的重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提出了很多新的安全要求,也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作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船员要加大培训力度,学习新法的精髓,领会新法的精神,身体力行,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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